亓林律师亲办案例
牛某某故意杀人辩护词
来源:亓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8
浏览量:825
 

   

   

人民检察院:

我作为犯罪嫌疑人牛文田的辩护人,经查阅本案原审卷宗材料,会见牛文田了解有关情况,本辩护人认为:临泉县公安局依据,原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阜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皖刑终字第271号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对本案牛文田按故意杀人罪移送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属定性错误。为此,现依法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原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均认定:2004226日晚8时许,被告人牛亚军和牛子荣、牛文田、牛杰、杨子清,酒后乘坐牛子荣驾驶的面包车从临泉县杨小街返回范兴集。途径小徐庄东边路段时与张奎、王朝华、王朝金三人驾驶的两辆摩托车同向而行,为让路发生挂碰,双方发生厮打。牛子荣左手被砍伤,面包车后窗玻璃被打烂。后张奎、王朝华、王朝金三人骑摩托车掉头离去。被告人牛亚军即驾驶面包车追攆,牛子荣打电话让人拦截摩托车,牛文田叫喊着让牛亚军撞击摩托车。当追至杨小街东时,牛亚军即对摩托车快速撞击,将被害人张奎、王朝华所骑摩托车撞毁,致张奎当场死亡,王朝华重伤。据此,辩护人认为:

    第一,牛亚军没有受到伤害,不可能产生故意杀人的动机。因为,在两车发生挂碰,双方发生厮打时,牛亚军并未与对方接触,更没有受到伤害,即便有同车人牛文田“撞过去,撞过去”的哟喊,牛亚军也不会产生复仇心理,更无可能产生杀人动机。由于受到伤害而产生仇恨,由仇恨而产生报复,只有仇恨增大到一定程度时,才可能产生杀机。这是生活中的一般规律。而本案牛亚军并未受到伤害,又何来报复与杀机呢?   

    第二,牛亚军也不可能因财产损失而产生杀人的动机。因为面包车不是牛亚军的个人财产,所以虽然车辆被刮碰,后玻璃被打烂,也不可能产生杀人动机。

第三,牛亚军归案后的几次交代内容,均显示他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20041012,牛亚军在江西省庐山公安局庐山看守所交代:看到骑摩托车的人向杨集方向跑,牛文田讲:“我被打了,脸上肿了一个很大的包。”就叫牛子荣打电话找人拦着那摩托车,我就把车调头去追他们。牛子荣讲前面有人拦,追上去让他们赔钱。快追上摩托车时,牛文田讲:“撞过去,撞过去。”刚开始他们的摩托车在路两边跑,后来左边的一辆摩托车突然跑到路中间,车速太快,我的车跟摩托车撞上了。

    2004年10月28牛亚军在临泉县看守所交代:我把车头调过去,就追摩托车,追到杨小街时,追上摩托车了。当时两个摩托车分别在路两边走,我车超过北边一个摩托车后,距离南边一个摩托车有两、三米远。由于车速快,我的车撞上摩托车。然后车的右侧又撞路北边一个电线杆上,车向前行驶到路北边一家门口下水道里熄火了。

    2004年11月23牛亚军在临泉县看守所交代:当时我开车,车速比较快。当时两辆摩托车并排走,我攆的时候,左侧两个人骑的摩托车往右拐,我的车就撞上了。当时车前挡风玻璃就烂了,我眼一闭也不知咋撞的,方向一偏,又撞右边一个电线杆了,往前走一截,车就自动熄火了。

    由此可见,牛亚军追攆摩托车的动机是让对方赔钱;撞击摩托车的原因是当时面包车的车速太快,由于死者所乘摩托车近距离突然右拐,致使牛亚军躲闪不及,才发生相撞事故。因此,当时的牛亚军没有故意撞击摩托车的行为,当然也就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第四,牛亚军当时有避让死者所乘摩托车的行为。卷宗材料中的现场照片显示:面包车与摩托车碰撞后,又向右侧行驶,在撞击路边电线杆子后,继续前行熄火在下水道处。这一客观事实,不仅与牛亚军的上述交代内容吻合,而且也显示出牛亚军当时有避让死者张奎所乘摩托车的行为。否则,牛亚军驾驶高速行驶的面包车,在故意撞击同向行驶的摩托车后,理应继续前行,不可能在短距离之内很快向右行驶偏离道路,并且在撞击路右边电线杆子后,被迫熄火停车。

第五,现场的刹车痕迹印证了牛亚军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现场勘验笔录载明:死者张奎尸体东侧10.5米处,路面上有一长6米、宽0.13米的擦划痕迹。这处“擦划痕迹”应为面包车的刹车痕迹。因事故道路为东西走向,面包车、摩托车均是由东往西行驶,所以,此处的擦划痕迹,应为牛亚军在发现摩托车突然右拐时,而采取的本能制动措施所致。因此,该处“擦划痕迹”的存在,客观地印证了牛亚军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撞击摩托车的原因,是因为车速过快避让不及,而非故意撞击。

第六,证人王朝金的伤情也印证了牛亚军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因为,如果牛亚军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当其驾车追上摩托车后,必然首先撞击跑在后边的王朝金的摩托车,而后再撞击跑在前面的摩托车。但是,同样受到高速撞击的骑乘人员张奎当场死亡、王朝华重伤,而首先受到面包车撞击的王朝金,其人身却没有受到任何伤害。而事实上,阜阳市中级法院和安徽省高级法院的两审裁决,均没有认定王朝金所骑摩托车受到撞击的事实。由此间接证明,牛亚军避让跑在后面的摩托车,因前面的摩托车突然右拐,自己的车速过快才撞上的事实。从而也印证了牛亚军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

第七,不排除牛亚军有避让摩托车的事实。原一、二审活动中,均没有面包车与王朝金摩托车及死者所乘摩托车互相撞击部位的痕迹检验和鉴定报告,因此,不能直接证明两车撞击的部位和是否撞击,从而也就不排除牛亚军有避让摩托车事实的真实性。

第八,牛文田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牛文田受到对方打击后,虽然有“撞过去”的言语,但并无其他证据证明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要撞死对方,也没有证据证明牛亚军驾车撞人是受牛文田指使。特别是两车撞击前夕,牛文田更无唆使言语,且两车发生碰撞是因为对方车辆突然右拐,牛亚军车速过快避让不及所致,完全是一起交通事故。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2条、3条及5条之规定,认定牛亚军、牛文田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没有“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因此,认定牛亚军犯故意杀人罪属定性错误,应为交通肇事罪认定牛亚军、牛文田涉嫌故意杀人,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原两审法院按故意杀人罪对牛亚军定罪处罚属于定性错误,应按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决。公安机关据此又以故意杀人罪对牛文田提出起诉意见,也为错误。为此,现依据《刑事诉讼法》137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检察院能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纠正公安机关的不当行为,以彰显法律的公正。

                 

              辩护人: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      

                       师:亓   

                     2012年1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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